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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50平方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节能、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循环使用。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九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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