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中,应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等内容。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年度责任制考核。对资金和土地保障不到位,政策不落实,建设进度滞后的地方,要实行约谈问责,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每年提取土地出让收入5%的资金;
(四)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五)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
(八)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
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的住房;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 经市、县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