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仅限于业务约定的审计目的,未经委托主体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目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带强调事项段且对企业估值有较大影响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得作为一般股权变动或者改制交易的依据。
第六章 审计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质量评价机制
新区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和单户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将作为支付审计费用、更新备选库、选聘审计机构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应用
(一)退出备选库并3年内不得再次进入: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错漏,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财务事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在审计工作中存在重大责任问题的。
(二)终止委托或更换主审人员:审计质量单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委托,另行选聘审计机构;审计质量单户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审计机构须更换主审人员,如下一年度审计质量单户评价结果仍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则终止委托,另行选聘审计机构。
(三)扣减审计费用:审计质量单户评价结果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按约定相应扣减审计费用。
(四)奖励:对于连续2年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审计机构,将优先推荐或者直接确定其参与其他审计业务。
第七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董事会、管理层责任
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在审计过程中,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出资者利益与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企业监事会责任
企业监事会应当对企业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关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及发现问题的处理,参与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的评价工作,同时督促企业进行审计整改。
第十九条 企业内审机构责任
内审机构在企业审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相关审计事项;
(二)协调和监督审计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