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审计机构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开展相关的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对象
包括直属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及所属境内外独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企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则一般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审计内容
(一)财务决算审计内容: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软件系统中的其他附表、专项复核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对已执行新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测试和评价,出具内控测试报告;对于尚未执行新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及注意到的其他缺陷提出改进意见,提交管理建议书。
(二)改制财务审计内容:相关企业编制的审计基准日前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止审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三)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内容:相关企业编制的审计基准日前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止审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股权协议划转或无偿划转的审计,经新区国资委批准,可以为审计基准日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止审计基准日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四)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任期内所在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决策、管理、监督职责情况等。
(五)其他审计的内容:根据审计委托业务性质要求进行具体约定。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编制工作计划
委托主体应在审计委托前编制工作计划,具体包括审计类型、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机构的选聘方式、组织方式以及时间安排等。
第十三条 备案
由直属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委托开展的改制财务审计、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以及发行股票及债券等融资事项的审计,应在完成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后,在实施审计前由直属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向新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报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