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企业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区国资委依照本办法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审计委托主体

  第五条 新区国资委作为委托主体
  (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直属企业本部及合并(含合并范围内单体)、委托监管企业本部及合并(含合并范围内单体);非合并范围内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对本期利润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其中多元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需履行相关程序;
  (二)直属企业、委托监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及一般股权变动事项的财务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新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新区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直属企业、委托监管企业作为委托主体
  (一)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事项的审计
  (二)直属企业、委托监管企业所属投资企业的改制财务审计及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除新区区委、新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直属企业、委托监管企业需要对外委托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机构选聘

  第七条 审计机构准入机制
  (一)新区国资委建立企业国有资产审计机构准入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标准选择符合资质条件、质量要求的审计机构组成企业国有资产委托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新区国资委、直属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委托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事项,应在备选库中选择。
  (二)新区国资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相关信息、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评价结果以及其他动态信息,定期对备选库进行审核、维护及更新,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八条 选聘方式
  (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新区国资委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抽签、摇号等方式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公开选聘办法和选聘结果在新区国资委网站进行公告,特殊情况由新区国资委指定审计机构。每家审计机构承担的审计项目不超过2个,但在中注协排名“百强”内的审计机构可以适当增加;公开选聘结果两年内有效,审计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可以续聘,但连续承担同一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其他审计:由委托主体确定审计机构,其中:经济责任审计须在未担任相关年度及本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审计机构中选聘。

第四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九条 审计依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