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企业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国资委[2011]402号)
浦东新区直属企业、有关委托监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企业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现将《浦东新区国有企业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关于规范浦东新区企业国有资产委托审计管理的规定(试行)》(浦国资委【2006】8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浦东新区国有企业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企业委托审计工作权限、工作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实效,现根据《
公司法》、《
审计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市国资委《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和《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监管职责的直属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所涉及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审计事项。
第三条 委托审计事项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二)企业改制财务审计;
(三)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
(四)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券等融资事项的审计;
(五)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六)按照国资监管要求需要委托的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条 工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