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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项目评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七条 应用型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或项目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节能要求
  1、实现节能60%的目标。
  2、绿色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废热资源等)的使用率达到总能耗的10%(折合成电能计算)。
  3、公共照明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和具有节能开关装置。
  (二)节水要求
  1、通过用水设备的技术改造和创新利用,实现30%的节水率。
  2、有中水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其使用量达到小区总用水量的30%。
  3、化、景观、道路喷洒、清洁卫生等公共用水基本使用中水或雨水。
  (三)节材要求
  1、新建建筑使用的可再生、再循环、减量化材料的使用量占所用材料的30%。
  2、装修材料的可回收率达40%。
  (四)工业化要求
  1、利用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等新型建筑结构形式住宅建设项目。
  2、预制装配率达到15%以上的住宅建设项目。
  3、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住宅部品、构件预制厂以及与工业化相关的设计、开发施工、物流企业等。
  (五)其他符合“四节一环保”要求的项目、技术和产品等。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二)符合本规程第六或第七条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情况介绍音像资料;
  (四)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评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好《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项目申报表》(可在市人居环境委在深圳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和深圳市住宅产业网(www.sz-house.com)下载,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联系人:宋毅,电话:0755-23911902),准备好有关材料,交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市人居环境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收集有关数据,核查有关情况;
  (三)市人居环境委组织召开专家会议实施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人居环境委提出评审意见并公示;
  (五)对获得“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项目”荣誉称号的单位实施表彰。

  附:
  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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