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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项目评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项目评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住宅产业示范基地和项目的申报评定工作,推进深圳市住宅产业化,提高深圳市作为国家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的整体水平,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项目评定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

  附件: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项目评定工作规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项目评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产业示范基地和项目的申报评定工作,推进深圳市住宅产业化,提高深圳市作为国家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的整体水平,依据《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建住房[2006]15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项目的申报和评定。凡在深圳行政区内从事住宅产业及其相关工作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评定工作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组织。
  第三条 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项目(以下简称“基地和项目”)评定是指按国家住宅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以引导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为目标,对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以下简称“四节一环保”)要求,贡献突出、领跑行业的单位或项目进行评审认定,并授牌和向社会公布的过程。
  第四条 基地和项目分为研发型和应用型两类。研发型是指以研究开发符合“四节一环保”要求,贡献突出、领跑行业的单位或项目;应用型是以推广应用符合“四节一环保”要求,贡献突出、领跑行业的单位或项目。
  第五条 基地和项目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 研发型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项目具备一定规模,在本地区与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和专职工作人员;
  (四)申报单位每年用于住宅产业化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单位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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