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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印刷企业6%)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5%(印刷企业1.5%)以上。

  5、影视制作企业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余此类企业申报前3年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销售利税率不低于5%。

  6、全员劳动生产率8万元∕人∕年以上。

  7、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

  (三)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业。

  1、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累计达5000平方米(经营音像和电子出版物企业为1000平方米)以上或国内连锁经营店铺达到10家以上,拥有较为完善的分销网络,具有先进的配套服务体系。

  2、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较高。采购、物流配送、运输、销售、库存、结算、市场经营综合分析等实行计算机管理,连锁企业实现信息化、网络化、规范化管理,物流配送和仓储管理达到较高的自动化管理水平。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12%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同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1.5%以上。

  4、申报前连续3年经营收入在本市同行业同类企业前10名内;上一年度销售利税率不低于5%。

  5、全员劳动生产率5万元∕人∕年以上。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8%。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填写《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三)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表;

  (四)企业资质证书及近3年被授予的市级以上奖项证书;

  (五)《肇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中所填写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第九条 申报单位于评选当年3月30日前将申报的书面材料(附电子文本)一式三份报所在县(市、区)文广新局(文化局、文体旅游局)(逾期申报将视作弃权);各县(市、区)于4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文广新局汇总。市直和肇庆高新区范围内的申报单位于当年3月30日前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文广新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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