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在路检路查工作中发现的客车超员违法行为要立即纠正,将旅客卸客分流,对卸客转运发生的费用由车主或驾驶人承担,并及时将该违法行为通知抄告车籍所在地的运管及公安交管部门。
5.对现有客运班线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旅游客车底数,掌握车辆安全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管理。合理调整发班时间,运距在500公里以内客运班车,要求凌晨1:00前必须到达目的地客运站;三级以下山区道路的班线20时至次日8时停运;督促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做好到站旅客的安排工作。对新申请运距在1000公里以内的,19时后发车和0时不能达到目的地的班线和车辆,原则上不予审批。
6.运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客运企业经理人管理水平。继续组织全县范围内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监督客运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组织驾驶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7.对应当安装而尚未安装GPS的车辆进行清理,并暂停其营运资格,对超速和疲劳驾驶报警的车辆,要及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调阅监控资料,对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依法严查重罚,同时责令车辆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8.督促客运站及客货运企业设置安全宣传橱窗、专栏及宣传条幅,宣传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内容。要求企业积极响应集中整治行动,向社会承诺杜绝“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
(三)交通路政部门的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治超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新政发〔2010〕95号)精神,加大对重点区域、省道的监管力度,严格实施路面执法,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2.对在超限检测站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严格按照“新政发〔2010〕95号”文件对超限车辆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加快治超站的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卸机械设备,对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隐患。
4.加强与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设有治超检测站的地区,可协调公安民警进驻,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疏导车辆,防止出现交通拥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集体闯关、非法聚集阻碍交通以及谩骂、侮辱、殴打治超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良好的治超环境。
(四)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
1.根据公路等级设计标准,负责全县管养道路沿线交通设施的维护、补缺工作;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 12 月底前对现有限速标志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及时调整;在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或事故多发的路段,必须设置明显的限速和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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