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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

  (二)大气污染物控制
  1.重点控制区域和领域:以人群集聚区为大气污染物控制重点区域,涵盖全州各县市(园区)人口聚居区,控制面积690.55 km2。以煤电煤化工、大型焦化企业、大型水泥生产线、企业工业锅炉和市政采暖锅炉等脱硫脱硝,中心城市环保标志管理和辖区内机动车燃油油品升级,2000年前出厂的老旧机动车淘汰等作为大气污染物减排主要措施。
  2.主要任务
  (1)电力行业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大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到“十二五”末装机容量十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脱硫;结合实际,对现役十万千瓦以下未脱硫燃煤机组逐步实现关停;新建燃煤发电机组一律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和脱硝设施;大气重点控制区内所有现役火电机组实施脱硝工程;其他保留火电机组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加强火电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稳定达标率达到80%以上。
  (2)非电力行业污染治理:加快推动燃煤锅炉总吨位20吨以上的集中供热站采用双碱法、炉内喷钙等国家认可的技术实施烟气脱硫;努力加快城镇供热方式转变,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暖,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替代小型燃煤锅炉供暖;加大石油石化行业和炼焦行业硫磺回收力度;加快关停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十五小”和“新五小”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坚决予以关停;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重点非电排污企业的在线监控能力,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对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机动车污染治理:按照国家制定的机动车油品质量标准要求和时限,积极推进机动车油品替代工程;严格执行新购与在用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报废退出制度,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与管理。
  (三)万元GDP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控制
  控制高污染行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低能耗、低污染物排放的产业和行业,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使四项主要污染物万元GDP排放量控制在“十二五”规划目标值以内。
  (四)建设项目总量管理
  按照“十二五”大气重点控制区和地表水重点控制区等分区控制的要求,严格新建项目选址、优化工业结构、工业布局、工业园区及园区内布局,新建项目的新增指标首先从对辖区、集团的污染源实施治理或关停后削减的排放量中解决;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如果新建项目不能落实“三同时”制度,超浓度、超总量排放,则该项目排放量作为非正常排放量纳入排污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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