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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8)《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9)2010年3月中央新疆经济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
  (10)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
  (11)《新疆准东地区煤电煤化工产业带发展规划纲要》
  (12)《新疆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功能布局总体规划》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
  (14)《昌吉回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5)《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16)《昌吉回族自治州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17)《昌吉回族自治州统计年鉴2006》、《昌吉回族自治州统计年鉴2007》、《昌吉回族自治州统计年鉴2008》、《昌吉回族自治州统计年鉴2009》、《昌吉回族自治州2010年统计公报》。
  (四)规划目标和指标
  根据《关于反馈<昌吉州“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审核意见的函》(自治区环保厅新环总量发〔2011〕729号)文件要求,自治区不对昌吉州下达“十二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只对主要污染物排放绩效目标和重点控制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规划目标如下:
  1.规划目标
  到2015年,全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大气、水环境重点控制区环境质量得到保护和改善。
  2.规划指标
  (1)化学需氧量: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绩效控制目标为2.83千克/万元以内。地表水重点控制区不得新增排污口,工业和生活排放量控制在4313吨以内。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富藏区不得设置废水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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