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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三、省公安厅牵头,多部门协同作战,形成对非法集资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

  根据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工作方案,省公安厅作为此次我省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一把手挂帅的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日常工作。要切实发挥刑事打击的惩戒和警示作用,以查办大要案件为突破口,采取专案侦查、挂牌督办、区域行动等多种方式,侦破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在专项行动期间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各自行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工作,对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组织研判,妥善处置,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涉嫌一般违法的,要根据职责及时查处;涉及稳定的行动性信息,要立即上报并通报公安机关。各成员单位和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和识别能力。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经验、教训,要认真汇总、梳理,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坚决落实稳控工作措施,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每月12日、28日向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重大案事件要随时上报。

  四、疏堵并举,综合治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监管

  要坚持民间借贷不能扰乱宏观经济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法律和社会效益,采取有效方式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消除其负面影响。要试行建立民间借贷地方登记和监测管理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流向和利率水平的跟踪监控,及时反映民间资金供求状况,强化政府部门对民间融资的有效监测和正确引导。要健全和完善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好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妥善处理企业之间担保、资金链断裂问题,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行业和区域性风险。要按照“谁主管、谁管理,谁批设、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强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理财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在严把准入关口的基础上,加强日常行为监管,严禁上述机构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活动,对于地下钱庄、高利贷、抬会(标会、邀会)等非法金融和非法集资活动一经查实,要严厉查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压缩非法民间融资的生存空间,加强对符合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效。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严防涉贷企业参与民间借贷,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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