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1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11月10日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将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推向深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法集资是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稳健发展,而且危害社会稳定,损害政府形象。当前,民间借贷、高利贷的活跃可能诱使非法集资案件高发这一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10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温州调研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9月29日,王岐山副总理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防范民间高利贷风险有关问题,印发了国阅〔2011〕105号会议纪要。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分析研判非法集资处置工作面临的形势,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要部署上来,密切关注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风险,切实加强领导,坚持“疏堵并举,打防结合”,严防民间借贷演化为非法集资,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的前提,也是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精神,我省成立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领导小组,各级政府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电〔201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强对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的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