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七)严格推行就业准入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用人单位招录用职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岗位(工种)实行岗位培训、定期培训等强制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大对特定行业、特定工种和岗位的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劳动监察力度。

  (八)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我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设置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并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六、加大投入,保障职业培训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学费、实习材料费、住宿费等费用补贴,同时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二)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和“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好现有各类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政府培训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重点保障重点产业用工订单培训和就业困难群体定向就业培训。就业专项资金要逐步从保障型向促进就业型转移,逐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和比例,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不少于15%。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开发全区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同时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到2015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高技能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各市、县也应安排相应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社会各界为职业培训进行捐赠或提供其他服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