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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打造民营经济强市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全市每两年开展一次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活动,通过企业积极主动开展自评、学术机构评估测算、政府各职能部门检查审核、第三方机构验证、社会各界和市民建言献策、投票评选等方式,形成企业主体、政府推进、工会牵头、社会参与的评估模式,力求做到企业社会责任评估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简便易行。根据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在全市树立一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关爱员工的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民营企业。
  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估等级为A级的企业中,通过市民公开投票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杭州市“最佳社会责任企业”评选活动,设立“最佳社会责任奖”,奖励履行社会责任表现突出的企业。评估结果为D级的企业,政府将加强监控,并定期对其进行督查。对缺乏信用、侵害员工利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危害公共安全的企业,查证属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已被评选为社会责任企业的,取消荣誉称号。
  四、行动保障
  (一)加强领导
  进一步发挥市发展民营经济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和督查作用,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区、县(市)也要相应建立精干高效的工作机构,形成上下贯通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推进体系,并按照本行动计划相关内容,确定本地的具体工作任务。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民营经济提供有效服务。各区、县(市)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新36条”、发展民营经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将此提上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及市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将落实本行动计划、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作为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解的各目标任务及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的具体任务要及时推进落实,市发展民营经济协调小组将适时开展督查并通报结果。继续加强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继续发挥好各级工商联、商会组织和私营(民营)个体经济协会在管理民营经济中的助手作用。
  (二)兑现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细化落实国务院“新36条”的具体举措,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公平市场准入,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加强政企信息互动,继续借助各楼宇载体、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街道)、政府网、中小企业百事通“114”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类政策信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帮助民营企业掌握和用好政策。逐步建立政府涉企部门与民营企业的定期对话机制。加大财政扶持,各级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要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其他相关财政性专项资金要逐步提高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比例,及时兑现、切实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逐步健全政策执行兑现、结果反馈、检查监督和更新修订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支持效能。加强用地保障,统筹考虑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加大对重点民营企业发展用地的保障力度。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三)健全服务
  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百事通“114”和“96345”两条服务热线的作用,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健全投诉查处反馈体系,加大投诉查处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县(市)和乡镇(街道)服务体系,形成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支撑,覆盖全市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服务体系。加强重点服务,全市确定100家重点潜力型后备民营中小企业,借助工业、服务业、外向型经济等例会机制及市领导和涉企部门挂钩联系制度,个性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土地、融资、能源、用工、技术攻关等实际问题。
  (四)加大宣传
  通过主流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鼓励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全面报道宣传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借助年度民营经济大会大力宣传、表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科学发展、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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