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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四)对市安全生产标兵单位,原则上从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或一级企业中产生。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不能参与市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和市级以上安全文化企业的评定。

  (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国有工贸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与年度绩效薪酬挂钩。企业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达标引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应扣减直至取消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动。

  五、推动企业达标升级

  (一)督促已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内部评定工作。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须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重新组织复评和定级。对经评定达到二级、一级标准化条件的企业,可出具评定得分证明,并向有关评审单位进行推荐。

  (二)市安监局等部门要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等级的评定和升级。对经评定达到相应等级的安全诚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一)各地区及市安监局要组织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已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及时填报标准化建设情况等信息,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的动态管理。对未按期进行填报或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公告和授牌。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完善事故隐患的排查标准,依法加强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形成自查隐患、定期上报、接受监督指导、整改隐患等的完整闭环管理。要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对属地政府和企业定期上报的事故隐患,特别是标准化评定中未达标项进行监督整改。市安监局要定期对各地区、行业管理(监管)部门组织企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和分析汇总,对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和推广。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以企业分级分类、信息化管理为基础,以企业自查自报为核心,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报送标准为支撑,以检查考核为督促,以培训教育为保障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把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逐步纳入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为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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