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省食盐储备制度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食盐是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必需品,是保障社会稳定、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重要商品。我省是全国碘缺乏病的主要地区,同时又是食盐的纯销区,对食盐的生产、运输依赖程度较高,为及时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食盐市场的异常波动,增强政府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特殊时期食盐的持续供应,根据国家有关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食盐储备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供销社所属省盐业公司是食盐供应专营企业,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加工仓储设施和服务城乡的现代化食盐流通配送网络,食盐储备由省市县盐业公司承担。食盐储备遵循 “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和商业化管理的模式,并充分利用省市县盐业公司现有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比较薄弱需改扩建的大同、朔州、忻州、长治、临汾等分公司,以及由于地域环境、交通运输等特殊情况需新建的五寨县、侯马市、汾阳市、广灵县四个省级食盐储备中心,所需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专项安排。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共同制定。
二、我省食盐储备量需5万吨左右,省级食盐储备规模暂定2万吨,由省盐业公司常年储存。食盐储备所需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财政定额贴息,一定五年不变;省财政安排一次性入库费用40万元;2011年省级财政追加预算190万元,其中贴息包干150万元,一次性入库费用40万元;2012-2015年每年增加预算150万元;省盐业公司与有关部门签订食盐储备合同,确保食盐平均库存不低于4万吨;省盐业公司要严格执行食盐储备制度,定期轮换储备食盐,确保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遇到突发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动用储备食盐。
三、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储备管理和储备供应长效预警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职能,食盐经营企业要发挥好市场主体作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对食盐调运、供应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和市场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完善本地食盐储备制度,办法及规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