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群测群防工作、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指导、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培训以及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观测、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落实:
(一)防震减灾工作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二)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
(六)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质量安全;
(八)地震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九)其他防震减灾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编制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地)、县(市)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台网建设和运行经费分别列入省、市、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核电站、油田、水库、大型矿山、石油化工、特大桥梁、发射塔、地铁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