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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前款规定中,如下位法、旧法和一般法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规定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而上位法、新法和特别法未作规定,在不与上位法、新法和特别法规定相抵触情况下,可以适用下位法、旧法和一般法。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数个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节选择适用;规定数个行政处罚种类应当并处或有先后顺序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4个阶次。

  (一)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或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三)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四)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做出违法行为时未满16周岁的;

  (二)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以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做出违法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或有立功表现,危害结果轻微的;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或涉案金额较小,且危害后果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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