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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四、主要措施

  (一)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形成浓郁的全民健身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站等媒体,开办专栏、举办讲座等形式,普及健身知识,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春节期间系列群体活动”、国家级(省级)体育项目比赛等大型赛事活动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全民健身的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体育健身,积极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二)加大各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投入。

  1.各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全民健身条例》“三纳入”要求,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经费、机构和人员等方面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支持。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应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同幅度逐年增加。

  2.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比例和额度监督检查,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保证主要部分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3.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提高其利用率。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十二五”时期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乡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在新区建设中,规划建设伊滨区“伊河国家体育公园”。

  2.加大力度继续实施“全民健身工程”。到2015年,在全市实施建设2-3个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4-5个“雪炭工程”,20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0个城市社区俱乐部,再建600条健身路径和800个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野等自然条件,建设室外体育健身设施和户外运动设施。

  3.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各级各类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在满足教育教学和业余训练,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济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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