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深圳市气象局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粤气〔2006〕291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经依法批准立项;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可能影响已建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并确实无法避免,且已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三)因无法避免危害探测环境导致气象探测设施迁移的,经广东省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拆迁和新建气象探测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十二条、第
二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
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申报表》(原件1份);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原件1份);
(四)为减少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拟采取或已经采取的措施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五)因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涉及气象探测设施迁移的,应提供承担迁移和新建全部费用以及保证新建气象探测设施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十二条、第
二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
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