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气字〔2011〕12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2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02 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一、审批内容
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审查。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指非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如应急指挥、规划国土、水务、海洋、环保、交通、电信运营、电力、民航等)建设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用于防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和次生灾害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且不影响全国布局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十条;
(二)《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发布)第
七条;
(三)《关于深圳市气象局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粤气〔2006〕291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