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
3.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总规划平面图(原件1份);
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包括出厂合格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
6.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审查合格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以及其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原件1份);
7.按《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需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原件1份);
8.《防雷装置检测登记表》(原件1份)。
(二)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3.《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防雷装置施工安装记录(原件1份);
6.防雷装置竣工图(原件1份);
7.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
8.具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1份);
9.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还需提供市气象主管机构现场查验后出具的查验确认书(原件1份)。
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
二十三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
九条、第
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