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施放气球活动核准书》,有效期为许可机关核准的施放时间。
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仅具备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资格,每次施放气球活动须经许可取得《施放气球活动核准书》后方可进行。
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
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
02号 行政许可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发布)第
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