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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施放气球活动核准书》,有效期为许可机关核准的施放时间。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仅具备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资格,每次施放气球活动须经许可取得《施放气球活动核准书》后方可进行。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02号 行政许可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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