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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上述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气象局政务网(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现场核查-→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发给《施放气球资质证》;不符合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现场查看施放环境-→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发给《施放气球活动核准书》;不符合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年检不合格的;

  6.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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