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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气字〔2011〕12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0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本许可事项的气球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从事施放气球作业所必需的气瓶、球皮、快速放气装置、消防等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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