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气字〔2011〕12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0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本许可事项的气球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发布)第
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从事施放气球作业所必需的气瓶、球皮、快速放气装置、消防等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