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三县一市建立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鼓励被征收企业入住。发挥工业发展资金等引导作用,支持被征收企业安置的相关工作。
(一)鼓励三县一市为安置被征收企业建立工业(产业)园区,新建设标准厂房,享受优先规划,土地供应上给予优先支持。在要件齐全的情况下,提供审批绿色通道。
(二)对三县一市积极安置10户以上被征收企业进入工业(产业)园区,并为此加强园区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三)对三县一市积极安置被征收企业,在现有工业(产业)园区新建标准厂房,并符合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的资金补贴;对出售工业(产业)园区内现有标准厂房给被征收企业,并由工业(产业)园区负担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出售价格不超过20%的资金补贴。上述补贴资金额度均不超过50万元。
(四)标准厂房出售的,可以比照商品住宅分割登记的办法发放房产证。
(五)本市跨地区安置的被征收企业,由安置地区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原所在地区不得设置障碍。
(六)鼓励被征收企业涉足先进装备制造、信息、生物医药、航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七大新兴产业领域,对符合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七)鼓励被征收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是承担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统筹规划、制定方案,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建立日常监测与上报制度,确保被征收企业的妥善安置,保护和发展这部分生产力。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与各地区的信息沟通,协调配合解决被征收企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测、分析和服务工作,建立全市被征收企业信息交流与对接平台,定期通报全市被征收企业安置情况。
(三)有关部门要从实现我市“三大目标”的大局出发,将此项工作作为软环境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开展被征收安置工作,确保被征收企业有效安置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