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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支持三县一市建立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鼓励被征收企业入住。发挥工业发展资金等引导作用,支持被征收企业安置的相关工作。

  (一)鼓励三县一市为安置被征收企业建立工业(产业)园区,新建设标准厂房,享受优先规划,土地供应上给予优先支持。在要件齐全的情况下,提供审批绿色通道。

  (二)对三县一市积极安置10户以上被征收企业进入工业(产业)园区,并为此加强园区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三)对三县一市积极安置被征收企业,在现有工业(产业)园区新建标准厂房,并符合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的资金补贴;对出售工业(产业)园区内现有标准厂房给被征收企业,并由工业(产业)园区负担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出售价格不超过20%的资金补贴。上述补贴资金额度均不超过50万元。

  (四)标准厂房出售的,可以比照商品住宅分割登记的办法发放房产证。

  (五)本市跨地区安置的被征收企业,由安置地区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原所在地区不得设置障碍。

  (六)鼓励被征收企业涉足先进装备制造、信息、生物医药、航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七大新兴产业领域,对符合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七)鼓励被征收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是承担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统筹规划、制定方案,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建立日常监测与上报制度,确保被征收企业的妥善安置,保护和发展这部分生产力。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与各地区的信息沟通,协调配合解决被征收企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测、分析和服务工作,建立全市被征收企业信息交流与对接平台,定期通报全市被征收企业安置情况。

  (三)有关部门要从实现我市“三大目标”的大局出发,将此项工作作为软环境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开展被征收安置工作,确保被征收企业有效安置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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