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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沈政办发〔2011〕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市建设发展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工业企业(简称被征收企业)的安置工作,保护企业生产力,促进被征收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确保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被征收企业的安置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房产局、中小企业局、卫生局、环保局、统计局、金融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为成员单位的市被征收企业安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被征收企业在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建立全市被征收企业信息交流与对接平台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重点工作

  (一)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同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征收为契机,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促进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有效地安置被征收企业。鼓励三县一市建立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引导被征收企业向工业(产业)园区聚集。

  (二)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同全市产业发展相结合。各地区要引导被征收企业瞄准我市“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七大新兴产业,以征收为契机,进行产业转型、产业升级,优先安置新兴产业领域的被征收企业。

  (三)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同企业提升工程相结合。各地区要引导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兼并重组,强化企业现代化管理,扩大产能,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优先安置生产有活力、产品有市场的被征收企业。

  (四)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同节能减排、资源合理利用相结合。各地区要鼓励被征收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围绕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达标排放、保护环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积极改造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实现升级发展。

  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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