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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20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11年1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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