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上条件均为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最低标准。如果总公司抢险抢修队伍能够在1小时内到达分公司最远经营场镇,分公司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抢险专用车辆配置数可以降低一档执行。
(九)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运行的副经理和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经过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重庆市城镇天然气从业资格证》。
(十)分公司通过了具有“燃气生产供应业”安全评价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的安全评价审查。
三、《许可证》申办程序
按照市政府“渝办发〔2011〕190号”有关规定,我市实行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分级核发制度。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证分三种类型:乡镇天然气公司《许可证》、城区天然气公司《许可证》和天然气分公司《许可证》。《许可证》按两级核发,其中: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新建乡镇天然气公司《许可证》,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核发城区天然气公司《许可证》、天然气分公司《许可证》和已取得经营资格的乡镇天然气公司《许可证》。
(一)新建乡镇天然气公司《许可证》的申办程序
新建乡镇天然气公司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办《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专家审查论证时间除外),符合条件的予以颁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城区天然气公司《许可证》的申办程序
城区天然气公司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办《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合格意见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条件完成审查(专家审查论证时间除外),符合条件的予以颁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天然气分公司《许可证》的申办程序
总公司向其分公司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办分公司《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合格意见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条件完成审查(专家审查论证时间除外),符合条件的予以颁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证,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