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上条件均为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最低标准。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运行的副经理和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经过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重庆市城镇天然气从业资格证》。
(九)公司通过了具有“燃气生产供应业”安全评价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的安全评价审查。
(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二、重庆市天然气分公司《许可证》审批条件
重庆市城镇天然气公司跨区县(自治县)开展天然气经营活动的,必须在当地设立分公司。申办天然气分公司《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公司已取得《许可证》,并在重庆市区域内合法经营城镇天然气超过三年;最近三年未发生过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者停气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1000户以上用户用气的天然气安全责任事故。
(二)分公司天然气主干管网及储配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所在地城乡总体规划及天然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三)分公司已与气源供应单位(石油部门)签订了长期供气协议,天然气气质符合国家标准。以CNG、LNG作为主气源的,应设置满足供气区域内居民及商业、集体用户不低于7天用气量的储气设施。
(四)分公司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
(五)分公司有包括工程建设、生产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六)分公司在其供气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营业服务场所。
(七)分公司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用户服务管理、气质检测等制度,以及完备的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八)分公司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及必备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不得在其他分公司兼职。
经营规模(户)
| 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名)
| 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名)
| 抢险专用车辆(含焊接、检测等仪器、设备)(台)
|
总人数
| 中级职称
| 高级职称
| 城镇天然气工程专业
|
3000户以下
| 2-3
| \
| \
| 不少于1
| 不少于5
| 不少于1
|
3000-1万
| 3-4
| \
| \
| 不少于2
| 6-9
| 不少于1
|
1万-5万
| 4-7
| 1-2
| \
| 不少于3
| 10-19
| 不少于2
|
5万-10万
| 8-14
| 3-4
| 不少于1
| 不少于5
| 20-29
| 不少于3
|
10万-30万
| 15-29
| 5-9
| 2-4
| 不少于10
| 30-49
| 4-5
|
30万以上
| 30 以上
| 10以上
| 5以上
| 20以上
| 50 以上
| 6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