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 审批条件和申办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经信环资〔201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90号)要求,我委拟定了《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和申办程序暂行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11]74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我委将根据本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适时做出修改和调整。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和申办程序暂行规定
按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城镇(含城区和乡镇,以下同)区域开展天然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现就《许可证》审批条件和申办程序暂行规定如下:
一、重庆市城镇天然气公司《许可证》审批条件
申办城镇天然气公司《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天然气主干管网及储配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所在地城乡总体规划及天然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
(三)有包括工程建设、生产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营业服务场所。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用户服务管理、气质检测等制度,以及完备的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六)公司已与气源供应单位(石油部门)签订了长期供气协议,天然气气质符合国家标准。以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作为主气源的公司,应设置满足供气区域内居民及商业、集体用户不低于7天用气量的储气设施。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抗风险能力、偿债能力、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及必备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经营规模(户)
| 注册资本(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名)
| 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名)
| 抢险专用车辆(配备焊接、检测等仪器、设备)(台)
|
总人数
| 中级 职称
| 高级 职称
| 城镇天然气工程专业
|
3000户以下
| 不低于800
| 低于55%
| 2-3
| \
| \
| 不少于1
| 不少于5
| 不少于1
|
3000-1万
| 不低于800
| 低于55%
| 3-4
| \
| \
| 不少于2
| 6-9
| 不少于1
|
1万-5万
| 不低于1500
| 低于55%
| 4-7
| 1-2
| \
| 不少于3
| 10-19
| 不少于2
|
5万-10万
| 不低于2000
| 低于55%
| 8-14
| 3-4
| 不少于1
| 不少于5
| 20-29
| 不少于3
|
10万-30万
| 不低于5000
| 低于55%
| 15-29
| 5-9
| 2-4
| 不少于10
| 30-49
| 4-5
|
30万以上
| 不低于10000
| 低于55%
| 30 以上
| 10以上
| 5以上
| 20以上
| 50 以上
| 6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