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66号)
《辽宁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辽宁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竞赛的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冠以行政区域名称的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体育竞赛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实行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
第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具体负责竞赛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体育竞赛举办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体育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规模、内容相适应;
(四)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场所、设施、器材等与体育竞赛规模、内容相适应。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体育竞赛: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