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教育从业人员掌握和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得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八)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卫生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九)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