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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成立民营企业重组联合工作机构,着力推进对能耗大、污染重、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经营困难民营企业的重组改造。鼓励急需增量资源的高成长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缓解企业发展中的要素制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公司。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建立健全有利于民间资本介入国企改革发展的运行机制。在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政府要引导并监督民营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国外企业,获取适用技术、研发团队、品牌和营销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战略性矿产、能源等资源,开展多种形式农林牧渔业的国际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开展合作,共同拓展多种形式境外投资。

  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二十一)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平等对待。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予以扶持。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十二)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各市、县(市)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用地,符合点供条件的,可安排点供计划指标。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淘汰关停企业存量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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