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帮助民营企业对自主创新成果及时实施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依法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支持民营企业利用法律武器和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品牌。帮助民营企业提高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能力。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
(十八)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小企业贷款财政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切实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创新产品服务,积极开展存货、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农村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质押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授权授信制度,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提高小企业贷款的覆盖率、满足率和小企业金融服务满意度。
以壮大县级担保机构为重点,加快全省担保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通过安排预算资金、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等途径,采取注资、参股、合资等方式,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补资本金;通过参股、合作以及政策扶持等方式支持业务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支撑作用较强的民营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着力推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全省再担保系统,提升信用等级,拓展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
推动各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加快发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农村金融网点覆盖面,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对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积极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等多渠道融资。
充实完善全省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有计划地做好民营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帮助解决民营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推动金融机制创新,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鼓励和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进入“第三板”市场挂牌,增加股权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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