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商业特许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参与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流通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商贸集聚区、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和资源利用市场化。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子商务,提升电子商贸流通、居民和商务服务等行业的应用水平。
(十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冶金、非金属、农产品加工、纺织、家电、船舶、装备、化工等行业高端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自主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十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招聘、推荐、培训、测评、职业中介、人才派遣、高级人才寻访等人力资源服务业,以多种方式参与组织人力资源智力开发和人力资源招聘洽谈会等活动。
二、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落实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民营企业多途径联合产、学、研各类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帮助民营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申请获取国内外发明专利。
鼓励通过技术交易,引导转化科技成果,搭建成果转化平台、完善服务体系。积极发展技术市场,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支持民营企业承接国际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取得国际认证,进入国际技术联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