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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1]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保障民间投资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国有资本主要投向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真正确立民间投资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国资和外资享受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受。

  (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轨道交通、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铁路建设。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林业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间资本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荒山绿化等植树造林工作,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林地经济等林业产业项目发展。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勘探和合理开发。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等规定及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用地整理。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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