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水利建设基金和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江河治理、城市防洪及跨区(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等。区(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区(县)范围防洪、河道治理及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等。
第三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从市有关部门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中提取3%。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市级收入中提取3%。
(三)从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提取15%。
第四条 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从区(县)有关部门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中提取3%。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区(县)级收入中提取3%。
(三)从区(县)级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提取15%。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划转。
第六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市政府负责安排和市政府批准安排这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