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1〕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贺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贺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且营业执照当中标注“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政府和开展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县(区、管理区)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县(区、管理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贺州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贺州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贺州市工商局局长担任。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