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过程中,加强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增强公众对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保持社会稳定。
3.2.2.2抑制消费
按照国家抑制消费的方案,根据市内石油供应中断程度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抑制石油消费(如开展减少消费宣传、鼓励使用公共交通设施、要求合用车辆、提供免费公共交通、限制非公务和非生产经营性驾车、限制燃油供暖或制冷、限制加油站服务时间、限制每日销售量、限制顾客一次加油量、限制娱乐和旅游用成品油消费、缩短每周工作时间以及提高成品油价格等),并密切监测措施效果和发展态势,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力度和范围。
3.2.2.3动用储备
按照国家石油储备管理相关规定和动用储备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3.2.2.4燃料替代
在紧急状况下可以采取以其他能源替代石油燃料的措施,其条件是政府能够控制该替代能力,可以在应急期间投入运营,并且能够替代相当数量的石油燃料。
3.2.2.5燃料配给
市采取成品油定额配给措施时,对本预案“3.3”项规定范围外的各县(市)区及用油单位,按照同等比例削减用油量。
3.2.2.6财税价格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对石油及相关企业实施临时应急财政税收政策,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提供临时财政援助,稳定或增加生产供给能力,保证企业进口原油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石油替代能源生产企业、销售系统及车辆、船舶改造提供支持。依据
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落实国家采取的价格紧急措施,有效调整石油消费行为。
3.2.2.7征用油轮
利用我市港口资源,在应急状态下配合自治区政府进行油轮征用工作。
3.2.2.8规范经营
在石油供应中断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石油的进口、加工、仓储、分销等各环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经营行为,防止并坚决打击石油囤积和哄抬油价的行为。
3.2.2.9城际合作
在石油供应中断期间,积极寻求省内和周边的省外城市的支持与合作。
3.2.3分级应对措施
在应急响应中,要针对石油供应中断的不同等级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3.2.3.1I级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