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1〕031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相关管理单位:
  为全面掌握本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底数和卫生管理情况,依据《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将开展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管理单位登记报告要求
  (一)登记报告人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为登记报告人。
  (二)登记报告时限
  1、既有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在2012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报告。
  2、新建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报告。
  (三)提交材料及登记报告的要求
  管理单位在向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报告时应提交纸质登记表一式三份及登记表电子版,并携带管理单位有效证照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登记表内容包括管理单位信息和建筑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信息等(样张见附件1)。登记表样张可在上海卫生信息网(www.smhb.gov.cn)下载。
  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要求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设置专门窗口,组织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登记工作。
  (一)登记窗口
  登记窗口设在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办理登记时限
  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于5日内向管理单位出具登记凭证(样张见附件2)。
  (三)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在10日内将已完成的登记表内容录入卫生监督综合业务平台系统。
  (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辖区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情况的摸底调查,发现未及时登记的建筑物,应向管理单位发放告知单和宣传材料,并做好签收记录。

  附件:1.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登记表
  2.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情况登记回执(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