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及有关领导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一)未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单位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书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要求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本地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
(六)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扑火机具设备的。
(七)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八)未在重点区域设立防火检查站和瞭望监测台的。
(九)未按要求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划定戒严区、发布戒严令、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十)全年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上级下达的控灾指标的。
(十一)在林区依法开办的工矿企业森林防火设施未与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在林区成片造林未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
(一)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后,县市政府分管领导、林业局长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火灾现场指挥或指挥不力,组织扑救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
(三)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未按《
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经指出后仍未履行的。
(四)违反《森林火灾报告制度》规定,发生森林火灾后瞒报、谎报、迟报、虚报火情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五)森林火灾发生在行政区域边界毗邻,双方接到火灾报告后,互相推诿扯皮,不及时到火场组织扑救,致使火灾扩大的。
(六)扑救森林火灾时,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七)在森林防火期内,未执行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火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八)森林火灾技术鉴定人员,假报或虚报森林火灾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