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车辆保险。
3.车辆维修。
4.机票代理。
5.出差和会议。
6.物业服务。
7.软件开发。
8.系统集成。
9.建筑工程造价、决算。
10.会展服务。
11.课题调研。
12.法律服务。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服务;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市财政部门将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部分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具体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发文规定。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以及5万元以上的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5万元以下的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二)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类别的复合采购项目,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类别确定其项目属性。
(三)对按上述规定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实施采购,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
招标投标法。具体采购程序要求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通知》(津财采〔2010〕52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