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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信息核实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1.未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的各类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包括:(1)国家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2)公办学校举办的以民办机制运行的“校中校”或分校;(3)利用财政性经费或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而使公办教师具有双重身份的学校;(5)未达到民办学校“四独立”办学标准的学校等。

  2.你局(办)要立即组织力量,对一览表(初稿)中的每一所学校信息进行认真复核鉴定。

  (1)对于各地在今年11月份填报《非公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调查表(一校一表)》和《非公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计表》时漏报、错报、瞒报的,或者表中项目漏报的,要即填写《非公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调查表(一校一表)》及时予以补报,表中数据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14日。

  (2)对一览表(初稿)中的学校性质初步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要填写《对一览表(初稿)中学校性质初步认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说明(一校一表)》(见附件2),逐项对认定理由进行说明,对其中学校用地为划拨地的要说明该宗地是由政府直接划拨给民办学校,还是由政府划拨给参与举办的公办学校,并提供翔实的书面佐证材料;对学校性质初步认定意见为“待定改制学校”的每一所学校均要提出该校为“改制学校”还是“民办学校”的意见。

  (3)在此基础上汇总填报《未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统计表》(表格样式见附件3),经设区市教育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我厅。相关材料均要保存留底。

  3.各设区市教育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要在12月8日前,将《未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统计表》、《对一览表(初稿)中学校性质初步认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说明(一校一表)》,连同其他书面佐证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稿报送我厅监察室,联系人:石少龙,联系电话:0591-88788908,电子邮箱:jytjcs@163.com。逾期不报,将视为无意见。请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业务处室做好复核上报工作。

  附件:1.未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待定改制学校和民办学校一览表(初稿,分设区市发送) (略)

  2.对一览表(初稿)中学校性质初步认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说明(一校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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