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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0修订)

  第二十条 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相关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与治理层讨论未披露信息的情况;
  (二)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描述未披露信息的性质;
  (三)如果可行并且已针对未披露信息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包含对未披露信息的披露,除非法律法规禁止。

  第二十一条 如果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说明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即使发表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说明注意到的、将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所有其他事项及其影响。

  第二十三条 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意见段使用恰当的标题,如“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当由于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发表保留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审计意见段中说明:注册会计师认为,除了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导致发表保留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除……可能产生的影响外”等措辞。

  第二十五条 当发表否定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审计意见段中说明: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未能实现公允反映。

  第二十六条 当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说明:由于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段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对这些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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