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将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即实质性分析程序),以及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以有助于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除本准则以外,其他审计准则也对注册会计师使用分析程序作出了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这些程序可能包括实质性分析程序。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使用分析程序时,还需要遵守这些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在必要时对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值差异重大的波动或关系进行调查。
第三章 目标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二)在临近审计结束时,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五条 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
(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