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
(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
(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
(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
(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
第二节 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
第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询问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并就其原因的正当性及合理性收集审计证据;
(二)评价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对评估的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三)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 如果认为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不合理,或实施替代程序无法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与治理层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