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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修订)


  第九条 风险评估程序应当包括:
  (一)询问管理层以及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
  (二)分析程序;
  (三)观察和检查。需要询问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是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认为可能拥有某些信息的人员,这些信息有助于识别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客户接受或保持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是否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相关。

  第十一条 如果项目合伙人已为被审计单位执行了其他业务,项目合伙人应当考虑所获取的信息是否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相关。

  第十二条 如果拟利用以往与被审计单位交往的经验和以前审计中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自以前审计后是否已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影响这些信息对本期审计的相关性。

  第十三条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讨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以及如何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运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向未参与讨论的项目组成员通报哪些事项。

第二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相关行业状况、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及其他外部因素,包括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经营活动、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投资(包括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投资)的类型、组织结构和筹资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使注册会计师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
  (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包括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评价会计政策是否适当,并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行业使用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经营风险;
  (五)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章第三节的规定了解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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